重人科工〔2022〕1号
金沙工会委员会
关于印发《工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二级工会:
为加强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学校制定了《金沙工会工作条例》,并经第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沙工会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
金沙工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金沙工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在重庆市教科文卫体工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广大职工会员的意愿依法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是党组织开展群众工作的有力助手和联系职工会员的桥梁、纽带,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同时代表和组织职工会员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 学校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工会的各项职能,团结、组织、引导职工积极参与学校改革和建设,为把学校建设成为优质特色的全国一流应用型民办大学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学校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工,承认工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学校工会会员。
第六条 教职工加入学校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学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工会会员应遵守工会组织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通过工会组织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的意见与建议。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学校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生活救助、心理健康和法律服务等福利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通过多种形式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工会基本知识和业务知识。
(二)积极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服务社会等各项工作。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培育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抵制各种危害国家、学校和集体利益的错误行为。
(五)维护全校教职员工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团结友爱精神,搞好互助互济活动。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二级工会提出,由学校工会宣布其退会。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者,应视为其自动退会。
第十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由二级工会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学校工会审批。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一)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二)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工代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三)工代会的代表,一般应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代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代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工代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终止。
(四)选举出席上级工代会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部门工会代表或会员。
(五)一般以二级学院、部门为单位组建工代会代表团,也可按照相关学科、工作职能等情况组建联合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代表团团长根据工代会的议程和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
(六)代表调离学校,或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可另行补选,并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审定。
(七)下级工会向上级工会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工代会或会员大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在100人及以下的部门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超过100人的可设立部门工代会。
工代会或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根据上级的安排,对工会负责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四)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承担工会经费与资产的监督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审查监督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在工代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工代会或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四章 学校工会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学校工代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工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原则上每届任期5年,采取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不低于应选人数的5%。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19名委员组成(与教代会执委会人员相同),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学校工会委员会向工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决策,会议由主席或者委托副主席召集并主持;学校工会工作机构在工会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日常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经费审查、女工工作、生活福利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工会各专门委员会设置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委)由5人组成,由工代会等额选举产生。经审委设主任1人,由经审委会议选举产生。经审委向工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下设的女职工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及主任由二级工会推荐,工代会酝酿,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后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章 二级工会
第二十一条 二级工会是学校工会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开展各项工作的基层组织,一般按二级党组织设置,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工会的领导下,根据单位特点和教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二级工会委员会由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人数不低于应选人数的5%,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席1人。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工会小组一般按系(室)或行政处(室)设立,受二级工会委员会直接领导,小组长由本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章 基本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筹备和组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协调和指导二级工会工作,处理学校工代会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学校工代会和教代会及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和督促学校工代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
(四)结合学校实际,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教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围绕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中心工作,组织职工开展教学竞赛、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等活动,鼓励职工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发挥主人翁作用。
(六)协助和督促学校办好职工集体福利和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开展职工互帮互助活动,积极开展职工互助保险工作,协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患病职工的送温暖和意外伤亡职工的优抚等工作。
(七)组织职工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活泼的文化体育活动,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增进职工的身心健康,提高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八)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需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建会和新会员发展工作,加强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九)负责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管好、用好工会财产。
(十)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二级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在学校工会和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筹备和召开本单位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贯彻大会决议和学校工会的决定,组织会员开展各项工会活动。
(二)了解和反映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带领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让职工知校情、议校事、谋校政,推进基层管理民主化进程。
(三)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参与协调劳动人事争议,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作氛围。(四)组织开展有特色、有新意、适宜本单位(部门)职工需求的思想教育、业务学习、文化体育等活动,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五)维护职工身心健康,慰问特困和患病、伤亡教职工及其家属。
(六)搞好二级工会组织建设。管好、用好工会活动经费。
第二十六条 工会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本组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带领会员积极参加学校的政治、文化、业务学习,提高会员队伍素质,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二)动员会员参加单位的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三)协助做好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关心会员生活,热心为会员办实事,对生病会员进行慰问。
(五)加强工会小组的自身建设,传达学校工会及二级工会组织的决议,进行会员权利、义务教育,做好发展新会员工作。
第七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要求,建设一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本职工作、热心工会工作、受到教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八条 工会干部应努力做到: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职业道德,带头培育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忠于职守,勤勉工作,廉洁奉公,勇于创新,认真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在会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掌握工会基本知识,熟悉工会业务,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关心他们的成长,支持他们的工作。
第三十条 任期内各级工会干部职位因各种原因出现空缺时,应按照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增补,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行。
(一)工会代表空缺时,由所在二级工会按程序补选后报学校工会审批。
(二)工会小组长空缺时,由其工会小组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三)二级工会委员、主席空缺时,由所在同级党组织和二级工会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充分酝酿后,提交二级工会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工会审批。
(四)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空缺时,由原所在单位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学校党委审定。
(五)学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八章 工会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学校按规定向上级工会上缴经费的返还。
(三)学校行政专项拨款。
(四)上级工会给予的专项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工代会和上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所辖各单位、各部门工会,学校各二级工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上级工会有规定的,按上级工会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由学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工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的制定或修订须提交学校工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或由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下一次工代会全体会议上确认,报学校党委批准后,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发布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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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工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印发 |